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各省级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2014年适逢《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高教会厅[2004]1号)》颁布10周年。为促进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密切联系实际、更好地为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实践服务,提高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组织及能力建设,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优秀研究机构)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201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以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育研究机构,包括高等学校内设的教科院(教育学院)或高教研究所(室)、各省级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下设的高教研究所(室)或承担高教科研任务的相关机构。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成立“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委会主任由瞿振元会长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协作组及部分省级高等教育学会和省级教育研究机构的专家代表组成。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学术部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组织和联络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或在其中某些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可参加评选: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及《教育规划纲要》,紧密围绕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现实问题,积极主动并创造性地组织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能对国家重大问题、区域发展问题做深入调查研究,切实为政府有关部门及高等学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重要借鉴。
2.研究成果在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丰富了高等教育理论,促进了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人均科研效益较高。近3年来,发表了数量较多且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及学术论文等,承担了多项国家、省部级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研究课题,并出版了多部有影响的学术专著。研究成果曾获国家、省部级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的奖励。
3.在加强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开展院校研究,切实解决本校教学改革的现实问题,在高校教师专业化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人才的任务。主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学术刊物。
4.学术管理制度健全,学风建设卓有成效。工作有章可循,机构运转良好。注重研究团队建设,能开展团队集体合作研究,建立结构合理的专职研究队伍,为研究人员提供了较好的研究和工作条件。强化实证研究意识,注重开展实践研究,重视数据库建设,并推进数据信息共享。与本单位其他科研机构比较具有较好基础,为本单位改革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5.积极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了有关国际组织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参与或设立了国际高等教育合作组织,与境外高水平教育科研机构联合举办了高水平的学术会议。
1.本届优秀研究机构评选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
2. 本届优秀研究机构的参评机构首先进行单位自评,撰写并提交2011-2014年本所工作总结报告,要求有数据,有案例,有工作成效证明,有发展绩效自我评价。填写《第四届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表》和自荐材料(一式三份)(见附件一)。院校所属高教研究机构上报材料请学校校长签字盖章,省级教育研究机构下设的高教研究所(室)或承担高教科研任务的相关机构上报材料,请省级教科院(所)长签字盖章。
申报材料须于2014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学会收到上报材料后,先组织本省专家进行初评,并按照参评机构总数的10%左右的比例,择优推荐候选单位,并附上评 初评意见。
4.请将本省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名录、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发展情况报告、所推荐的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候选名单、《第四届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申请表》和自荐材料等一并上报。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要求提交所有材料的电子版。
5.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织评委会于2014年11月下旬对候选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于11月末予以公示。
学会将在《中国高教研究》杂志和相关教育报刊上公布评选结果,择优宣传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表彰大会将在2014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协作组学术年会暨全国优秀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表彰会上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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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部高教司、社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