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院两级中心组理论学习材料
2018年第9期
党委宣传部2018年12月5日
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11日)
2.新华社播发文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的重大意义(2018年2月26日)
3.新华网评:以宪法为遵循健全监督体系(2018年2月25日)
4.新华网评:以宪法推动社会进步增进人民福祉(2018年2月26日)
5.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2018年8月24日)
6.人民日报社论:筑牢民族复兴的宪法根基(2018年12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新华社播发文章: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的重大意义
(2018年2月26日)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的基础上,提出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这充分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对于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指导思想,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国宪法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宪法确立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4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共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主要目的就是把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上升为国家宪法规定。其中,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大指导作用。实践证明,通过修改宪法及时把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实现党的主张、国家意志、人民意愿的高度统一,对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至关重要。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条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勇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围绕回答好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其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已被实践充分证明,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高度认同。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以党内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通过修改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对于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充分发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指导作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意义重大而深远。同时,也有利于推动我国宪法完善发展,更好维护宪法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发挥宪法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二、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根本任务、奋斗目标、战略步骤,有利于更好地团结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国宪法同一些外国宪法相比较,一大特色就是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在宪法中都有体现、都有要求。这是我国宪法能够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重要因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和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动力、战略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基本问题,并且根据新的实践对经济、政治、法治、科技、文化、教育、民生、民族、宗教、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一国两制”和祖国统一、统一战线、外交、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意义。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分两步走在本世纪中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明确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是“五位一体”、战略布局是“四个全面”,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是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把人民军队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军队;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强调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国家总体安全观、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一国两制”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八个明确”和“十四个坚持”,体现了指导思想与行动纲领的有机统一,是党团结带领人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
一个民族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有赖于思想上的团结统一,一个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为行动指南。当代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团结凝聚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只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才能指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新时代我国发展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战略步骤、基本方略,对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来,把力量凝聚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确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三、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为国家发展和民族振兴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鲜明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必须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略,也是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政治原则。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在思想上的领导。毛泽东同志提出:“掌握思想领导是掌握一切领导的第一位。”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指导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牢牢掌握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思想领导权。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为确保这一思想在国家工作中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提供了宪法依据。这一重大修改,对于增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在全党的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对于我们党通过宪法实施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至关重要、影响深远。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最高行为规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自治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赋予其最高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成为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根本遵循,有利于在全体人民中强化党的领导意识、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党对国家各项事业、各方面工作的全面领导。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新华网评:以宪法为遵循健全监督体系
(2018年2月25日)
宪法是对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等重要问题的原则性和纲领性规定。在宪法中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充分彰显了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也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保证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遵循。
比如,《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现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
再比如,《建议》提出在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依据宪法规定和改革实践,正在制定的监察法将要对国家、省、市、县设立监察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
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层面上,一方面,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在领导体制上与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高度一致;另一方面,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就必然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建议》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握了宪法修改的科学规律,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全顺党心合民意。我们要站在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相关条文的内容精髓,以宪法为遵循健全监督体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
(新华网2月25日)
新华网评:以宪法推动社会进步增进人民福祉
(2018年2月26日)
我国宪法是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目的是通过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宪法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只有不断地、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
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施行后,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分别进行了4次修改,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实践是永无止境的。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提出一系列重大政治论断,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这将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人民的宪法只有因时而发展、因势而完善,才能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纲举目张,执本末从。”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只有及时将变化社会政治现实中蕴含的先进理念、思想转变为宪法价值,才能使宪法富有时代气息并不断完善,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
(新华网2月26日)
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2018年8月24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8月24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副主任李克强、栗战书、王沪宁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工作要点》,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研究部署了委员会近期工作。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依靠法治,更加需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继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这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习近平强调,今年委员会工作要点已经明确,各责任单位要抓好落实。要研究制定法治中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建设总体进程、人民群众需求变化等综合因素,使规划更科学、更符合实际。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要推进科学立法工作,围绕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以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规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约束机制。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更好发挥法学教育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确保立法、执法、司法工作者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
习近平指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主动谋划和确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实现集中领导、高效决策、统一部署,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支持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压实地方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责任,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及时了解进展、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委员会各协调小组要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加强对相关领域法治工作的协调。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委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
筑牢民族复兴的宪法根基(社论)
(2018年12月4日)
今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迎来了第一个宪法宣传周。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必将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大作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牢宪法根基。
治国凭圭臬,安邦靠准绳。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息息相关。改革开放40年来国家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我国宪法发展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根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方针政策,特别是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载入宪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十分突出的位置,围绕宪法阐明一系列重大论断,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推进一系列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实践,开创新时代依宪治国新局面。今年3月17日,当选的新一届国家机构领导人向宪法庄严宣誓,这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国家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这历史性的一刻,再次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意志,也为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作出了表率。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回顾我国宪法制度的发展历程,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把实施宪法摆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以宪法为统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就能把依法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回顾人类宪法发展史,好的社会实践与好的宪法相辅相成;回溯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清晰可见。在一部好宪法的引领与保障下,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完成新时代的历史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人民日报》2018年12月04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