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内工大信息化字〔2016〕 5号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集体领导的作用,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议事决策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主任办公会议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单位领导应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凡是“三重一大”事项,均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传达中央、自治区党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
(二)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的发展目标、工作思路,工作计划和总结等重要事项。
(三)单位内部考核、奖惩方案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重要制度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废止等。
(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使用(2000元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资源调配等重要财务、资产事项。
(六)队伍建设、人才引进、人员聘任,职工的调出、调入,骨干力量的选拔和培养等。
(七)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考核奖惩等;内部机构岗位设置和人事调配等。
(八)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事项。
(十)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四条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沟通协商确定。科室负责人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凡是未经单位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对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单位负责人会前要认真思考。提交议题的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根据工作需要有的议题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第六条涉及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还应组织论证评估,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除临时召集外,凡提交会议的议题,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需上会研究决定的议题,除需紧急处理的事项外,如分管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会议召开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各科科长,根据会议议题需要,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主任办公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一条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者决议。
第十三条主任办公会议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干部人事、奖惩表彰等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则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讨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有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领导反映或请示。
第十四条在班子成员缺席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主持人应在会后尽快向其通报。
第十五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主任办公会议应指定综合业务部有关人员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议或决定等;重要事项的研究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主持人签批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落实与督办
第十七条对于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任会议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对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或决议,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遇新情况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可以向单位负责人建议提请会议复议。
第十九条单位负责人和综合业务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进行督办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自觉接受由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