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内工大信息化字〔2016〕 9号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公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公章是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务活动,行使职权的重要标志。为加强单位公章的管理,确保公章的正确使用,规范用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的使用要求
1.以单位名义上报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报告、纪要、资料、报表等,需主管领导审阅批准,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
2.需向财务报账的报销单,必须由正、副两位领导签批后,才可加盖公章。
3.对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等)的文档,不得加盖公章。
4.公章一般应在工作时间内使用,如无特殊情况,非工作时间不得使用公章。
5.单位员工因个人事情,涉及到取款、取物、挂失、办理各种证明等,需要单位出示介绍信时,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盖公章。
6.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书面上加盖公章。
二、公章的保管
1.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
2.公章专管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没有相关领导的签字,不得随意盖章,如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的,造成的后果由公章专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3.公章专管员需负责对公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4.公章专管员因事离岗时,须要主管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移交公章时,需由主管领导签批。
5.公章专管员负责对公章的保养,在使用中,字迹要清晰,色彩要鲜艳。
6.如公章遗失,需由公章专管员及时上报。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