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6.评审当年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C级)、困难(B级)的学生;
7. 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参评学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