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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报送2011年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 …

2011年12月13日 00:00 点击:[]

各学院: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增设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资助。原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学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保持不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10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助学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1年普通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审核备案材料的通知》(内助学中心[2011]37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的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读生中被批准入伍的学生以及2011年毕业被批准入伍的学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二、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的标准、年限
1、国家对每名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按照两者就高的原则,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2、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资助标准参照上一条执行。
3、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的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三、 材料报送要求
1、高校在校生及2011届毕业生入伍需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通过预征兵系统打印的《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放的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2、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向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通过预征兵系统打印的《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四、 报送时间及地点
符合补偿、代偿、资助条件的学生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城校区第三教学楼118室),联系电话0471-6576667。
特此通知

上一条:关于报送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材 …
下一条: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寒假学生返乡资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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