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财政部等五部门于2011年10月联合颁布《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内助学中心〔2011〕38号)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资助内容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通过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学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及对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
二、 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四、 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五、 材料报送要求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并如实填写《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相关信息,于2012年1月6日前报送至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特此通知
《2011-2012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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