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市财政局、教育(教体)局,各银监分局,各旗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重要途径,对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实现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标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措施。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宣传工作要覆盖到所有困难家庭。
二、开展范围
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在全区全面推行。
三、承办银行
从2009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
四、贷款的性质、条件与对象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再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三)考入中央高校、区外地方高校、区内高校的学生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政策
(一)贷款额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贷款期限。生源地信用助学代价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 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校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贷款利率及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区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自治区直属高校(含驻呼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贷款贴息由盟(市)财政承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向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及区外地方高校的学生,其贷款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地区高校就读的,按高校隶属关系,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承担50%,其中:自治区直属高校(含驻呼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盟(市)属高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学生的风险补偿由盟(市)财政承担。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旗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此前已签订合同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七、组织管理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在自治区人们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厅、财政厅、内蒙古银监局、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各地政府共同开展。各级教育、财政、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要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逐步探索建立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担当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并落实各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强化组织管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和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考上大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完成学业。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有关学校共同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根据生源情况,制定、下达助学贷款需求计划;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市、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及时与财政部门,有关高校进行沟通,认真核对助学贷款相关信息,确保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准确、及时支付。旗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建立盟市旗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72号)的要求,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尚未成立的要在2009年3月底前尽快建立,并着手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自治区下达的助学贷款控制限额内,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自治区、盟(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资格审核、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安排已签订生源地贷款合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报道(注册),并及时将《回执》按要求传真并寄送旗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工作,并向学生户籍所在地的资助中心出具准予办理助学贷款的书面意见;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所在学校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资助中心。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厅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业务、提高工作效率。
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总行的部署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八、其它事项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帐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教育厅、银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