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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关于开展教育救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14年7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转了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4年起,对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意见》明确,当年被录取到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录取时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的新生,本科类一次性资助4万元,普通高校专科或高职高专类一次性资助3万元,其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对城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的具体政策由所在盟市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盟市、旗县(市、区)承担。
《意见》要求,自治区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教育部门要根据普通高校录取时间,及时将受理并初审通过的享受资助学生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确认考录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确认名单,及时公示并发放资助资金;财政部门做好资助资金的筹集和及时下达、拨付工作。同时,要指导、检查、督促各级政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意见》指出,资助资金将按照“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实行,各地区要尽快制定政策,规范资金具体分担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让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得到资助。自治区相关部门重点检查受助学生的真实性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弄虚作假的地区,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一次性救助贫困大学生1.62万人,共支出救助资金4491.7万元,人均一次性救助水平达到2773元。据此测算,今年预计支出教育救助资金5亿元左右,将进一步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难、上学难等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