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心理危机带来的危害,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机是某一事件或境遇超过了个体的资源和应付能力的状况。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是指当个体面临突发事件或遇到重大生活挫折时的一种心理失衡的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致使个人感觉无能为力,不能控制自己的生活,当事人陷于混乱、无助、痛苦和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或焦虑等情绪,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症状和行为障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学校以生命安全为重,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学生采取紧急措施,尽量避免因心理危机引发伤害行为,或将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党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后勤管理处及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调应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心理咨询中心的领导担任,负责具体协调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心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对心理危机当事人进行初步甄别、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备案和咨询工作。必要时中心可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共同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
第六条学院负责落实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负责心理危机现场监护,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及危机后续监护工作;负责陪同具有自知力的心理危机学生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落实领导小组的处理决策,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三章危机干预对象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者为发生心理危机的可疑对象: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直接或间接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者;
(二)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明显异常者;
(四)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的临床表现者;
(五)近期发生过家庭、亲人、情感、疾病、学业等重大变故,受重大身心伤害者;
(六)有其他明显异常行为者。
第四章危机干预流程
第八条已发生心理危机但未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一)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成立由学院心理辅导站站长、副站长及其他成员组成的监护小组(以下简称学院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必要时学院可向领导小组提出协助监护申请,由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协助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该生监护人到校。
(二)对于有可能造成危机扩大或激化的人、物、情境等,进行必要的消除或隔绝。对于学校可调控的可能引发其他学生心理危机的刺激物,学院应协助有关部门及时阻断。
(三)由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经过评估该生确实需要转介到专门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的,若该生自知力较好,学院规劝并陪同该生及早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同时把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若该生已部分或完全丧失自知力,则通知监护人立即到校陪同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四)经过医疗机构的专业诊断,学生确实存在精神障碍,由监护人来校陪读,学院需密切关注该生情况,中心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复诊。若经诊断该生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的,学院通知监护人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带学生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单(一)》报送中心。
第九条对正在和已经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一)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相关人员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并及时赶赴现场协调配合处理危机事件,领导小组马上启动危机处置机制,现场指挥各相关部门和学院研判危机,组织有序处置,并决定是否请求政府相关部门帮助。
(二)对正在实施自杀但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学生,由学院、中心老师或学生信任的辅导员、班主任稳定当事人情绪,同时立即通知保卫处,视情况采取相应配合措施,必要时报警。学院通知学生监护人立即来校,在与监护人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同时,中心老师(必要时邀请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学生情况进行评估,如评估该生需要转介至医疗机构,学院立即通知监护人陪同学生及时到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经医疗机构专业诊断,若该生需要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学院通知监护人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按医嘱处理。
(三)对已造成自身伤害的学生,立即通知校医院或拨打120请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保卫处在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联系公安部门,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造成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后续待学生伤情稳定后视心理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或按医嘱处理。
(四)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由学校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新闻、网络媒体和公众介绍情况,澄清事实,引导舆论,避免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单(二)》并报送中心。
第十条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流程:
(一)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所在学院、学校保卫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共同配合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当事人及周围人群安全。
(二)学院通知学生监护人立即来校,在与监护人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学校保卫处成立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三)经医疗机构专业诊断,如该生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学院通知监护人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按医嘱处理。
(四)若监护人无法及时赶到学校,且危机学生的行为已构成对自身及他人的威胁,严重影响学校秩序,学院可在取得监护人委托后,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待监护人到校后由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经过医疗机构专业诊断,确实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六款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校发〔2018〕62号)第九章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章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休学或按退学处理。但学生及其家长执意要求继续在校继续学习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在《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危机干预过程中应当及时与监护人联系,在与监护人进行安全责任移交前,学院、保卫处成立监护小组负责对学生进行24小时监护。
(一)若监护人不配合学校工作,学院须耐心细致做好沟通工作,说服监护人尊重专业的心理评估和建议;经争取监护人仍不配合,则要向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版)第一章第九条和第二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监护人承担其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若学生有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行为的,告知监护人后,学院、学校保卫处(必要时由保卫处请求公安部门帮助)送该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办理住院手续;若监护人后续仍不配合,学校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后派人将该生送回监护人所在处,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二条第六款、第七款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内工大校发〔2018〕28号)第六章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开除学籍。
(三)若出现上述条款以外的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学院进行审议讨论,做出后续处理安排。
(四)学院在与监护人沟通期间,要注意保留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在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做好书面文字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记载和收集,保证资料详细完整,危机干预处置结束后学院及相关部门一并及时形成处置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与学生监护人作安全责任移交时,应备有书面《内蒙古工业大学心理危机学生情况告知书》,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及处理完毕后,中心应及时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心理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五条如有特殊情况不在本办法所列情形内,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尽可能把危害降至最低。
第五章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
第十六条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可正常在校学习”的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七条发生心理危机后仍在校就读或因心理问题休学已复学的学生,列入校、院两级“重点关注学生信息库”,学院对其进行重点关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在开学第二周和学期末放假前两周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反馈给中心。中心对重点关注学生提供后续心理咨询和辅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单(一)
2.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告单(二)
3.学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4.内蒙古工业大学心理危机学生情况告知书
5.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
6.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心理咨询转介制度